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林僊傑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原 告 林倩伃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林游梅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被 告 林薈華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林三元律師
被 告 林芳寬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
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經變更、追加確定最終先位聲明第1 、
2 項為:㈠被告林薈華應給付被繼承人林昭元(下稱林昭元
)之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1 億649 萬373 元,及其中
1 億61萬8,526 元自變更先位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
自擴張暨更正先位聲明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芳寬(下稱林芳寬)應將如
民事擴張暨更正先位聲明狀之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林昭元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備位聲明第1 、2 項為
:㈠林芳寬應將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98
0/100000,及其上1983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號房屋所有權1/2 ,移轉登記予原告林僊傑(下稱林僊
傑)。㈡林芳寬應將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
權980/100000,及其上1983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0號2 樓房屋所有權1/2 ,移轉登記予原告林倩伃。
其中先位聲明第2 項之請求與林僊傑於本院107 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第14號事件)請求分割林昭
元遺產,均係基地於兩造為林昭元之繼承人,上開附表二所
示房地為林昭元遺產之故,可認先位聲明第2 項之請求與第
14號事件請求之標的互相競合,經濟目的實屬同一,依首揭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於第14號事件中擇其中價額較高者
核定、繳納,本件不併算此部分價額。至原告先位聲明第1
項之請求與備位聲明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
備位聲明請求林芳寬移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1/
2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不動產交易價額定之,其中如
附表一所示房地面積約184.46坪;如附表二所示房地面積約
249.5 坪(計算式均如附表三所載),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本院卷三第290 頁),鄰近上開房地
之同路段辦公商業大樓於民國108 年4 月間之成交紀錄為每
坪約47萬1,000 元,核算如附表一所示房地價格約8,688 萬
660 元;如附表二所示房地價格約1 億1,751 萬4,500 元,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 億219 萬7,580 元(000000000 ÷
2= 000000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金額較高之先位
聲明第1 項所載1 億649 萬373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4萬2,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一: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平方公尺│ │ │
├────┼────┼───┼─────┼────┼──────┼────┤
│新北市 │○○區 │○○段│ 000 │ 1594 │ 980/100000│林芳寬 │
└────┴────┴───┴─────┴────┴──────┴────┘
┌───────────┬────┬─────┬─────┐
│ │ │ │ │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0│新北市○│ 1/2 │ 林芳寬 │
│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
│○區○○○路00號【層次│段000 地│ │ │
│面積424.56平方公尺、騎│號 │ │ │
│樓面積49.56 平方公尺、│ │ │ │
│附屬建物平台面積40.40 │ │ │ │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9│ │ │ │
│79建號,面積1978.14平 │ │ │ │
│方公尺,權利範圍4816/1│ │ │ │
│00000 】 │ │ │ │
└───────────┴────┴─────┴─────┘
附表二: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平方公尺│ │ │
├────┼────┼───┼─────┼────┼──────┼────┤
│新北市 │○○區 │○○段│ 000 │ 1594 │ 980/100000│林芳寬 │
└────┴────┴───┴─────┴────┴──────┴────┘
┌───────────┬────┬─────┬─────┐
│ │ │ │ │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 │ │ │ │
├───────────┼────┼─────┼─────┤
│新北市○○區○○段0000│新北市○│1/2 │ 林芳寬 │
│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
│○區○○○路00號2 樓【│段000 地│ │ │
│層次面積643.94平方公尺│號 │ │ │
│、附屬建物陽台面積51.4│ │ │ │
│0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 │ │ │
│1979建號,面積1978.14 │ │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544│ │ │ │
│/100000 】 │ │ │ │
└───────────┴────┴─────┴─────┘
附表三:
建物面積換算
、新北市○○區○○○路00號
⒈層次面積:424.56平方公尺
⒉騎樓面積:49.56 平方公尺
⒊附屬建物平台面積:40.40 平方公尺
⒋共有部分面積:1978.1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816/100000
=95.27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⒈+ ⒉+ ⒊+ ⒋面積:609.79平方公尺≒184.46坪
、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
⒈層次面積:643.94平方公尺
⒉附屬建物陽台面積:51.4平方公尺
⒊共有部分面積:1978.1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544
/100000=129.45平方公尺
⒈+ ⒉+ ⒊面積:824.79平方公尺≒249.5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