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8號
SLDV,107,重訴,28,20200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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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吳金波 
      吳宗騰 
      吳傳周 
      吳明煌 
      張桂英 
      吳文明 
      吳文泉 
      吳淑娟 
      郭阿美 
      吳彥坤 
      吳惠敏 
      吳周碧蓮
      吳維昇 
      吳太正 
      吳太隆 
      崔吳素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原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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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