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31號
SLDV,107,重訴,231,2020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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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仟零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拾玖萬零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
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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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