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欽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 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 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 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 所明定。次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法院對於破產之聲 請,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 、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57條、第1 條第2 項、第 63條第2 項亦有明文。而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 其債務,應以裁定時而非以其債務發生時為準,且不僅以不 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之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 產或信用能力,自應併予調查審認。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 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 見本院卷一第168 頁),迄未補正到院,是爰依前揭法律規 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聲請人之學、經歷資料。並說明現時最新資產除不動產以外 ,尚有何其他財產(含存款、股票、租賃收入及投資等所得 )?工作現況為何(含工作單位及地址、工作年資)?每月 所得收入為若干?以上均應檢附相關文件以為釋明。二、最近二年內是否曾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消費借貸?若有, 請申請日期、債權銀行、銀行撥付日期及金額。請檢附相關 文件以為釋明。
三、最近二年內是否曾向銀行申請債務協商?若有,請說明債權
銀行及協商內容及履行情形。請應檢附相關文件以為釋明。四、聲請人每月約需若干生活費?(含依法有賴於聲請人扶養之 人之費用;如與他人共同扶養者,並應陳報扶養義務比例、 共同扶養人之財力狀況說明)
五、陳報保證債務:二主債務人(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棠朝 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現時之營業狀況為何?應說明此二公司 有何無法不能清償聲請人所負保證債務之情事?並應提出相 關文件以為釋明。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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