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3,
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