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 告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被 告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施汝憬律師
黃詩雅律師
複代理人 陳嫈恬律師
吳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關係之事實,有令當事人為適當完全辯論之必要 ,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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