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4號
SLDV,105,訴,64,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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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鄭素娥 
      汪麗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佩玲 
      劉宏邈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李悌達 
      李妙月 
      李悌添李純玉之承當訴訟人
      李悌元 
      李悌輝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千娟律師
      卓品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        
被   告 鄭水池 
訴訟代理人 鄭鈞元 
被   告 鄭萬村 
      鄭博中 
      鄭博升 
      鄭文睿 
      鄭詒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林秀夫 
訴訟代理人 鄭寶連 
      陳國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胡林寶蓮
      紀鄭阿惜
      林胡含笑(已死亡) 
      林秀琴 
      紀文成 
      紀文福 
      紀麗珠 
      林致利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寶連 
被   告 簡林碧霞
訴訟代理人 簡群杰 
被   告 林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順嫻 
被   告 林倉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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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