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鄭素娥 汪麗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佩玲 劉宏邈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李悌達 李妙月 李悌添兼李純玉之承當訴訟人 李悌元 李悌輝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千娟律師 卓品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 被 告 鄭水池 訴訟代理人 鄭鈞元 被 告 鄭萬村 鄭博中 鄭博升 鄭文睿 鄭詒隆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被 告 林秀夫 訴訟代理人 鄭寶連 陳國雄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胡林寶蓮 紀鄭阿惜 林胡含笑(已死亡) 林秀琴 紀文成 紀文福 紀麗珠 林致利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寶連 被 告 簡林碧霞訴訟代理人 簡群杰 被 告 林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順嫻 被 告 林倉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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