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被 告 張家瑋
張陳喜芳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成
被 告 鍾承恩
鍾忠福
李夢如
謝政軒
謝國棋
廖麗香
李奕敦
陳淑貞
李日賢
上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 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刑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前開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公務電話記錄及調取卷宗可 稽,據此,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撤銷原 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