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08號
SLDV,105,訴,1608,2020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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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王明香
原   告 呂淑容 
      林長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郭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湖簡字第426 號確認界址事件所審理 之兩造間土地界址位置為先決之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3 月 22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前揭事件卷宗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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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