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3號
SLDM,109,附民,93,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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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王沛生
被  告  陳佳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02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佳渝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 字第102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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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