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1號
SLDM,109,附民,71,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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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高平安

法定代理人 高大慶
      黃思璇
被  告  田季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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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