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皓憶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皓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皓憶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7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於106 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104 年7 月8 日 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5 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9 年4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姚皓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 4 年7 月8 日以104 年度壢簡字第8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又因偽造文書、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該院判處罪刑確定,於106 年9 月12日以106 年度聲 字第3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再因肇事逃 逸、詐欺、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8 年 8 月13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94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 刑人於105 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4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76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亦 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7601 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