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7號
SLDM,107,訴,117,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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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30號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107年度訴字第117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107年度訴字第153號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107年度訴字第325號
                   107年度訴字第326號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107年度訴字第381號
                   107年度訴字第382號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108年度訴字第15號
                    108年度訴字第17號
                    108年度訴字第18號
                    108年度訴字第34號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偉青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呂明修律師
      宋立文律師
被   告 呂金成


選任辯護人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洪育任




      黃武威


      鄭凱文



      賴冠菘




      黃開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律師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朱俊叡


      荏原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廷興律師
被   告 劉建廷


      陳鈞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宋威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
17、2587、3510、4284、7672、7732、7734、7783、7784、7794
、7884、7994、8047、8463、8661、10229 、10987 、12014 、
12022 、12023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946 號)及追加起訴(10
6 年度偵字第14594 、7129、7128、6223、6224、6225、6226、
6227、16635 號、107 年度偵字第2630、2524、6185、8141、81
47、7650、8150、8149、8146、8143、8148、8151、8144、8142
、18719 號)與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
6523、14594 、7128、7129、7130、6225、6226、6227、15437
號、107 年度偵字第5471、8141、8147、8146、18719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偉青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8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八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80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金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5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一0五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5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育任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63、64、67、70、71、73、7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二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63、64、67、70、71、73、74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被訴部分無罪。黃武威犯如附表一編號21至34、62、64至67、69至72、128 至136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三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至34、62、64至67、69至72、128 至136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9 至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如附表八編號4 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鄭凱文犯如附表一編號46、47、63、67、81至94、96至9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二一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6、47、63、67、81至94、96至98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如附表二編號68、附表三編號15所示部分均免訴。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賴冠菘犯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8、95、98至100 、101 、137至147 、152 至196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八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8、95、98至100 、101 、137 至147 、15



2 至196 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黃開龍犯如附表一編號35至70、72至109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七四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5至70、72至109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被訴部分無罪。朱俊叡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七四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74所示之宣告刑;又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被訴部分無罪。荏原翔犯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3至105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二九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3至105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部分均免訴。其他被訴部分無罪。陳鈞毅犯如附表一編號120 至127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0 至127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9、72所示之物沒收。
宋威廉犯如附表一編號110 至122 、148 至151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18 所示部分未遂,共十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0 至122 、148 至151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劉建廷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劉建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89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經執行後,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縮刑假釋出 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5 年2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朱俊叡則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 第139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104 年8 月19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朱俊叡仍不知悛悔,與藍偉青呂金成、蕭 毓賢(通緝中)、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於10 5 年9 月底10月初,陸續加入綽號「偉哥」之羅丞宏(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為首之詐欺 集團,由藍偉青呂金成擔任負責統收車手領取之詐欺贓款 ,藍偉青並負責將之匯至大陸地區之帳務(俗稱水房),蕭 毓賢、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均擔任持人頭帳戶 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蕭毓賢、黃開龍並兼送交工作 手機、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其他車手,及收取其他車手提領之 詐欺贓款轉致呂金成之分工,朱俊叡則擔任負責領取人頭帳 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之包裹,及送交工作手機、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車手之分工。而劉建廷前因涉嫌參與偉哥詐欺 集團案件遭查獲(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竟仍依 羅丞宏之指示,基於幫助偉哥詐欺集團及藍偉青等人遂行加 重詐欺犯罪之犯意,於105 年9 月底10月初某日,在台北地 區某處,將詐欺集團聯絡使用之工作手機1 支交付予藍偉青 ,俾其與偉哥詐欺集團聯繫收取詐欺贓款事宜,並引介賴冠 菘自嘉義北上加入擔任蕭毓賢旗下之車手。又荏原翔則經洪 育任介紹認識黃開龍,而加入該詐欺集團,利用其時任黑貓 宅急便「塔悠營業處」理貨員之便,依黃開龍之指示,截收 收件人為「李金煌」、「莊澤銘(民)」之包裹(內有人頭 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轉致黃開龍,俾 黃開龍送交車手領取詐欺贓款。藍偉青呂金成、蕭毓賢、 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朱俊叡荏原翔、賴冠 菘,於偉哥詐欺集團自稱「江代書」、「陳代書」、「張代 書」、「吳經理」、「劉專員」、「劉玉華」等之不詳成員 ,以刊登代辦信用貸款廣告或其他方式,蒐集如附表二至五 、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其中交付帳戶之賴惠玲、衛小華、徐 苡婕、劉益順、洪丞鴻〈改名洪證益〉、施信亦、姚承宗、 蔡沛淳、林珮琪、謝峻弘、江永明、王芷蕾〈原名王秀鳳〉 、郭耀中、韓秀玲、林柏文、郭尤敏〈改名郭郁盈〉、廖建 富、曾韻伃、林美麗、湯義庠、蔡瑞麟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 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後,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 取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 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 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工作手機交給洪育任,偉哥詐欺集團 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



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鄭仲妤等20名被害人,以如附 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匯款 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 」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 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 編號1 至20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 至 20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5 之 第3 筆、編號6 、編號15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 元後, 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 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㈡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 取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附 表八部分,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均未據起訴)「匯入人 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 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武威 ,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 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 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丁苡傑等 23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 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 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 ,通知黃武威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 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被害 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2第2 筆、編號 28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每 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將 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 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 取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 號1 、2 (附表四、五部分,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均未 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



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 提款卡交給黃開龍,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 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 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 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任曼綾等15名被害人, 以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 號1 、2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 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黃 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開龍按指 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 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每次提 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 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 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與羅 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46、47、68「匯入人頭帳 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 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開龍轉交 予蕭毓賢,蕭毓賢則依黃開龍指示再將工作手機及如附表二 編號46、47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 之人頭鄭品芳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鄭凱文,偉哥詐欺集 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詐騙時間 ,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黃贊允等3 名被害 人,以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 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46 、47、68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 與鄭凱文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 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 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46、47所示之提款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46、47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 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7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 ,通知蕭毓賢、鄭凱文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 編號68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被



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鄭凱文所涉附表二編號68部分判 決免訴,詳後述),蕭毓賢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 呂金成鄭凱文所領得款項則交付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 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 報酬,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 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㈤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 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 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 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 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則將工作 手機及該等提款卡交予蕭毓賢,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 於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 號48至61所示之王心怡等14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48至 61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 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 信」通訊軟體,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 繫,通知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 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被害人 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 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呂金成 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 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 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 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2、65、69「匯入人頭帳戶」欄所 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 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黃開龍黃武威 ,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 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王凱 等3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詐騙方式 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 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62 、65、69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 軟體,分別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 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開龍黃武威按指 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提款時 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被害人匯入之 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 給呂金成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 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㈦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蕭毓賢、鄭凱 文,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 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3「匯入人頭帳 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 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洪育任黃開龍黃開龍則再轉交蕭毓賢依指示將工作手機及如附 表二編號63所示之人頭鄭品芳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鄭凱 文,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詐 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被害人吳承恩,以如 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吳承恩陷於錯 誤,依指示各將其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 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 通訊軟體,分別與鄭凱文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 工作手機聯繫,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 繫,通知鄭凱文洪育任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 編號63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被 害人吳承恩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鄭凱文所領得款項交付呂 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洪育任 所領得款項則扣除其每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 金成,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 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㈧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與羅 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4、70「匯入人頭帳戶」 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 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洪育任、黃 武威、黃開龍,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 64、70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 吳昀哲等2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詐騙方 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 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64、 7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 分別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武 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 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按指定之提款 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 領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



領得款項扣除洪育任每日報酬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 500 元、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後,餘款 均全數交給呂金成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 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 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黃武威,與羅 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6、72「匯入人頭帳戶」 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 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黃開龍、黃 武威,黃開龍再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之人頭鄒存龍郵 局帳戶提款卡,及如附表二編號72所示之人頭衛小華台新銀 行帳戶提款卡交付蕭毓賢,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 附表二編號66、72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6 、72所示之林翊庭等2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66、72所 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 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66、72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 二編號66、72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 通訊軟體,分別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開龍 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 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武威、蕭毓賢按指定之提 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 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被害人林翊庭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通 知黃武威黃開龍、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 二編號72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2所示 被害人黃怡仁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蕭毓賢所領得款項全數 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 酬1,500 元,黃開龍黃武威所領得款項扣除黃開龍每次提 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後, 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 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 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蕭毓 賢、鄭凱文,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7「匯 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 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 給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再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 人頭徐苡婕彰化銀行、衛小華台新銀行、鄭品芳華南銀行帳 戶提款卡交予蕭毓賢,蕭毓賢則依黃開龍指示再將如附表二



編號67所示之人頭鄭品芳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鄭凱文, 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詐騙時 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被害人張簡仕亨,以如附 表二編號67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張簡仕亨陷於錯 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 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 」通訊軟體,分別與鄭凱文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 之工作手機聯繫,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 聯繫,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 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 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蕭毓賢、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提款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被害人張簡仕亨匯入之受 詐款項款項,蕭毓賢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鄭凱文所領得款項則交付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 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 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所領得款項扣除洪育任每日報酬3, 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 000 元至3,0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藍偉青,呂 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 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 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 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71「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 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 ,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洪育任黃武威,偉哥詐 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詐騙時間,致 電予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被害人曾詩晴,以如附表二編號 71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曾詩晴陷於錯誤,依指示 各將其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 71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 分別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武 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黃武威按指定之提 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 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被害人曾詩晴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 領得款項扣除洪育任每日報酬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 5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 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 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蕭毓賢,與羅



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73、74「匯入人頭帳戶」 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 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黃開龍、洪 育任,黃開龍再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73所示之人頭鄒存龍郵 局帳戶提款卡,及如附表二編號74所示之人頭賴惠玲台北富 邦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蕭毓賢,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 於如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 號73、74所示之劉佩華等2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73、 74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 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 信」通訊軟體,分別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之工作手機聯 繫,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蕭毓 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蕭毓 賢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3所示之提款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3所示被害人劉佩華匯入之受詐 款項款項,通知洪育任黃開龍、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 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4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 二編號74所示被害人龔千文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蕭毓賢所 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 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黃開龍洪育任所領得款項扣除 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洪育任每日報酬 3,0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藍偉青呂金成再交 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 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賴冠菘,與羅 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荏原翔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 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附 表三部分,藍偉青未據起訴;附表九、十部分,藍偉青、呂 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均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 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 條等物品之收件人為「李金煌」或「莊澤銘(民)」包裹後 ,即將之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即再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予 蕭毓賢併同工作手機轉交賴冠菘,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 行於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 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 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 表十編號1 所示之黃承緯等11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75



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 號1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 、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 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 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 微信」通訊軟體,與賴冠菘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 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賴冠菘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 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 表十編號1 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5至 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 1 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十編號1 部 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蕭毓 賢轉致呂金成黃開龍再轉呂金成,蕭毓賢乃再支付賴冠菘 每日報酬2,500 元,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 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 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與羅 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 聯絡,由荏原翔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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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