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號
KLDV,109,訴,85,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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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 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3日 ,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詎上開裁定公示 送達抗告人以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示送達網 頁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 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抗 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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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