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書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號
KLDV,109,訴,81,2020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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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
計畫書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7日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13日裁定 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詎上開裁定於109年4月 2 日合法送達抗告人以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 資料、收費答詢表在卷足考。是其本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 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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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