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1號
KLDV,109,補,291,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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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宋宥霆 
兼上一人之 宋宏仁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對被告宋杏元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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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