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簡瑞美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蔡杜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