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4號
KLDV,109,聲,14,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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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四五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4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被繼承人為蔡燦汶,聲請人為了解相關內容,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提出釋明利害關係之文件,聲 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蔡燦汶之債權人,於本院97年度財管 字第4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利害關係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之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他項權利 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本院108 司繼字第80 9 號裁定等件影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45 號事件卷宗核閱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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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