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洪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鼓山大愛文教基金會名稱暨其捐
助章程事件,未據依法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
非訟事件,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爰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