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98號
KLDV,109,司繼,98,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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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胡耀坤 

      胡耀宗 

上二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胡清榮 

      王惠玲 


聲 請 人 張培琪 

      張弘諭 

      張弘信 

上三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文山 

      胡雯華 

聲 請 人 黃嘉福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依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繼承人固得拋棄其繼 承權,惟其所指得拋棄繼承權之人,係以實際已經取得繼承 權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胡耀坤胡耀宗張培琪、張弘 諭、張弘信黃嘉福為被繼承人方玉珍之繼承人,因被繼承



人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 人胡耀坤胡耀宗張培琪張弘諭張弘信黃嘉福雖係 被繼承人方玉珍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繼承人,惟被繼 承人有子女胡瑞成等人尚存且未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出 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 被繼承人既仍有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則聲 請人胡耀坤胡耀宗張培琪張弘諭張弘信黃嘉福即 非應為繼承之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胡耀坤胡耀宗張培琪張弘諭張弘信黃嘉福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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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