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鵬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鵬義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
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
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
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
務人自94年0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