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86號
KLDV,109,司促,3486,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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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鵬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鵬義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
  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
  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
  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
  務人自94年0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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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