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ㄧ○八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1),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2),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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