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79號
KLDV,109,司促,3079,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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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何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曉萍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
     -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1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40,154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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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