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05號
KLDV,109,司促,3005,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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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國華(即曾琬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國華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曾琬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債權人㈠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陸
  萬陸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壹拾柒
  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琬庭之遺產範圍內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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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