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50號
KLDV,109,司促,2950,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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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方方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零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自92年03月14日起至96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205,013元未給付,其中69,9
    97元為本金;135,0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02月22日
    起至96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30日止
    累計375,210元未給付,其中105,552元為本金;263,67
    5元為利息;5,9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
    91年11月01日起至95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03月30日止累計39,632元未給付,其中9,996元為本
    金;26,346元為利息;3,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515,202元未給付,
    其中145,479元為消費款;369,723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方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69997 │     │3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方方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5552│     │3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方方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996元│     │3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方方英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5479│     │3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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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