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89號
KLDV,109,司促,288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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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陳靖即陳慧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各款事 項,倘有未合,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靖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其聲 請狀所載內容,有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以完整表明當事人 ,俾利人別同一性查核併供確認住所地以為定管轄之依據暨 後續法院文書送達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以基院 麗非強108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函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提出 債務人陳靖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合 法送達債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詎債權 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能補正,即未依法表明當事人,揆諸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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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