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劉承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參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承業於民國(下同)108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
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期至113年06月12日
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加7.8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9年01月12日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 %,計息利率為8.95%)。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
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1月12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
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72,031元及如上所
示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承業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8.95% │
│ │272031│ │1月12日起 │2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10.74% │
│ │ │ │2月12日起 │1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8.95% │
│ │ │ │1月1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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