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16號
KLDV,109,司促,2716,2020041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何君琪


債 務 人 余君益(即余忠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維芳(即余忠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何維芳余君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忠興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何君琪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
    零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余忠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君琪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何君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君琪(即借款人)於民國(下同)103年間邀同
    案外人余忠興(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於
    103-107年間憑「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
    計185,514元,惟案外人余忠興已於105年2月死亡,借
    款人未盡通知之義務,於余忠興死亡後仍持續動撥。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
    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
    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
    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109年02月25日),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
    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何君琪自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171,3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
    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惟均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聲請人向借款人何君琪及連帶保證人余忠興請求連帶清
    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余忠興已於105年02月間死
    亡,經查其繼承人何君琪余君益何維芳均未辦理拋
    棄或限定繼承。爰余君益何維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
    忠興之遺產範圍內與何君琪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君琪(原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80852 │名余君琪) │7月01日起  │2月24日止  │       │
│  │元  │、何維芳、├──────┼──────┼───────┤
│  │   │余君益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5日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何君琪(原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90467 │名余君琪) │7月01日起  │2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君琪(原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852 │名余君琪)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何維芳、│      │      │百分之十,逾期│
│  │   │余君益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何君琪(原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467 │名余君琪)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