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鄒佛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
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1﹞。詎料債務人自
94年04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2﹞,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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