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讚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萬4,7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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