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6號
KLDV,108,重訴,66,20200415,4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讚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萬4,7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1/1頁


參考資料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