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勝
許秀卿
視同上訴人 許清觀
視同上訴人 許秀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6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許
文勝、許秀卿提起上訴到院(許文觀、許秀玉因同為許卒之繼承
人,與許文勝、許秀卿共同繼承取得門牌號碼基隆市○○區○○
街000 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而視同上訴人),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63萬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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