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7號
KLDV,108,訴,97,2020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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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碩鴻土木包工業即張慶章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潔安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李智惠 
人           樓之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為被告潔安企業社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為被告潔安企業社供擔保後」;同項「但被告潔安企業社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潔安企業社如以新臺幣陸拾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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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