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7號
KLDV,108,訴,97,202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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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潔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智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碩鴻土木包工業即張慶章因108年度訴字
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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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