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阿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宏憲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229 號
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3 月4 日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66,720 元(計算式:29.95㎡ ×25,600元=766,72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12,55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