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9號
KLDV,108,訴,229,2020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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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阿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宏憲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229 號
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3 月4 日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66,720 元(計算式:29.95㎡ ×25,600元=766,72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12,55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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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