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9號
KLDV,108,訴,229,202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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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美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宏憲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229 號
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3 月4 日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84,434 元(計算式:60.07㎡ ×15,800元+1.38㎡×25
,600元=984,4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18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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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