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明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振鑫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71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
萬0,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623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