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1號
KLDV,108,訴,171,202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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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明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振鑫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71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
萬0,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623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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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