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12號
KLDV,108,補,712,2020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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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
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2 月27日 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上開裁定於109 年3 月14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是其本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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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