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楊正宗 訴訟代理人 魏秀美 被 上訴人 連城璧 連仲達 連君平 連智林 連貞俊 連信益 連信榮 鄭連富英 連桑梓 連茂雄 連維德 連中堅(即連林阿隨之遺產管理人) 連德宏 連建國 連建成 許馨瑞 連惟哲 連惟勝 連秀雄 連秀淮 連秀德 連秀煌 連秀隆 連苙妘 連淑姝 連婉婷 連芮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被 上訴人 連堅勝 連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