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68號
KLDV,108,司聲,16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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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陳忠智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相 對 人 陳語慧 
      吳秋萍 
      吳明郎 


      吳丙祥 

      王春萬 


      吳侃翔 

      吳碧慧 

      王仁男 

      王春木 

      林德華 


      林德利 


      張玫鈴 


      林宗漢 


      林宗儒 


      江中義 

      江忠龍 

      吳干城 

      江中宏 

      劉慧櫻 


      林達榮 

      林達進 

      林達興 

      林達賢 


      林達輝 


      江麗蘭 

      江麗雪 


      江慧卿 


      江婉甄 

      江怡雯 

      江育純 

      江育如 

      江怡萱 


      胡倍菁 



      吳承諭 

      吳月雲 

      吳錦華 

      吳奇聰 

      吳鳳儀 

      吳佳琪 

      吳明儒 


      吳宜潔 

      吳秀美 

      吳欣妤 

      吳錦貞 

      吳婞瑜 

      吳柔穎 

      林海薇 

      林素玉 

      吳明琪 

      陳吳合蝶

      吳麗雲 

      吳麗卿 


      吳麗鳳 

      吳森琳 

      吳麗珠 

      游吳貴貞

      林惠玲 

      林淑娥 

      徐根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語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秋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明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丙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春萬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侃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碧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仁男王春木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德華林德利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玫鈴林宗漢林宗儒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中義江忠龍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干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江中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慧櫻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達榮林達進林達興林達賢林達輝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江麗蘭江麗雪江慧卿江婉甄江怡雯江育純江育如江怡萱林惠玲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胡倍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承諭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月雲吳錦華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奇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鳳儀吳佳琪吳明儒吳宜潔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秀美吳欣妤吳錦貞吳婞瑜吳柔穎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林海薇林淑娥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素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明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吳合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麗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麗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麗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森琳吳麗珠游吳貴貞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根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 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8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 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 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 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 負擔。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 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 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35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二造依照判決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之諭知並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等與聲請人共應 支付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536元 ,並依前開判決附表二按比例核算後,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相對人陳語慧吳秋萍並有提出切結書表示,全部訴訟 費用均由聲請人先行支付,此有切結書在卷可查。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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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