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藍珠螺
被 上訴人 詹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8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3,4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於核定
訴訟費用部分確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