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0號
KLDV,107,訴,380,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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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藍珠螺 
被 上訴人 詹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8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3,4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於核定
訴訟費用部分確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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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