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NI MARTINI
選任辯護人 蔡亞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7
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恐嚇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就恐嚇罪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