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交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芹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芹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胡芹瑗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9年3 月17日21時許起至109年3月18日凌晨 1時許止,在基隆市○ ○區○○街00號蔚藍海岸汽車旅館內,飲用威士忌酒類,之 後,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仍於109年 3月18日凌晨1時餘許 ,自上開汽車旅館出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上,路,於109年3月18日凌晨 1時45分餘許,途經基隆市安 樂區基金一路、基金二路口,適遇警執行路檢而攔詢,並發 現其身上有酒味,乃於109年3月18日凌晨14時18分餘許,當 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7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胡芹瑗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75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9年3月18 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9年度速偵字第75號卷,第9至12頁、第41至42頁),並有 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財 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各 1件在卷可稽(見 同上速偵字第75號卷,第17至25頁)。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
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 反省及忽略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高達每公升0.75毫克(見同上速偵字第75號卷,第17頁) ,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漠 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 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改之意,兼衡 其犯罪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及未曾故意受有期 徒刑以上宣告之犯罪前科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 1件在卷可徵;復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 ,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 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 未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MG/L以上時,將使 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 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 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 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 ,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 中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 研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我節制, 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 承擔後果,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行政罰鍰數仟 元新臺幣、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 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且亦勿自以為自己酒量佳,而 漠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因而致自己置於 潛在危險境地,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勿心存僥倖 ,不要自己害自己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尚稱良 好,且其於109年3月18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同 上速偵字第75號卷,第 9至12頁、第41至42頁),亦有悔改 之意,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其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 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 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均以宣告緩刑 2年, 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 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
及罰鍰、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 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 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 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 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 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 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 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 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 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 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 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 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 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 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 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 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 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 不會再重來過 1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 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 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 ,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 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 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 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 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 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 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 療費用係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 ?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 ?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 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 損友出錢出力嗎?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辛苦賺錢給自 己用,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若存錢比喝酒快, 錢多存一些,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因此,自己切勿貪圖 方便、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硬擠進監獄世界,不要在生命 盡頭往回看時,喝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喝酒心蛇會 腐蝕自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到頭來得不償失,變成自 己終生遺憾,來不及後悔,實不值得如此為也,日後,自己 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這樣的觀
念心態駕車往返,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交通來往。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明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