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連絡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連絡地址:同上
陳尚偉 連絡地址:高雄左營
張貝君
上列原告因有關兵役事務,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收文日)
具狀對被告何宗哲、何俊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