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兵役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9號
CYDA,109,簡,9,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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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連絡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連絡地址:同上
      陳尚偉  連絡地址:高雄左營

      張貝君 
上列原告因有關兵役事務,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收文日)
具狀對被告何宗哲何俊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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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