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兵役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3號
CYDA,109,簡,1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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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同上
      陳尚偉  連絡處:高雄左營
      楊曜綸  連絡處:高雄左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有松、高嘉偉間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
補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以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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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