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珍昌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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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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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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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鎧環保工程有│台中銀行新│108 年10月31日│26,460元 │SKA8735333│受款人:珍│
│ │限公司 │港分行 │ │ │ │昌服裝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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