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6號
CYDV,109,訴,166,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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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許雪音 
      石熙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被   告 林吳尋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1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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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