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號原 告 許雪音 石熙瑾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被 告 林吳尋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