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吳秉燁 被 告 陳上科 被 告 陳敏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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