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5號
CYDV,109,補,16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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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方山田

被   告 魏茂 
      魏倍耀
      魏麽輝
      魏麽宗

      魏溪南
      魏銘傳
      魏信政
      魏明榮

      魏文麗

      魏文華
      魏振山
      魏茂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
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9,37
5 元(計算式:188 地號土地面積1,368 平方公尺×民國109 年
1 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8 +189 地
號土地面積2,662 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 元
/ 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8 =1,259,37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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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