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方山田
被 告 魏茂
魏倍耀
魏麽輝
魏麽宗
魏溪南
魏銘傳
魏信政
魏明榮
魏文麗
魏文華
魏振山
魏茂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
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9,37
5 元(計算式:188 地號土地面積1,368 平方公尺×民國109 年
1 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8 +189 地
號土地面積2,662 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 元
/ 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8 =1,259,37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