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涂耀淞
李千米
被 告 翁勝彬
翁玉紋
許博智
劉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99 元(計算式
:請求應返還土地面積【39.79 平方公尺+97.76 平方公尺+89
.5平方公尺】×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80 元/ 平方公尺
=177,09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