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于家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麗櫻(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鎮
○○里00鄰○○00號)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09 年1 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麗櫻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